问题 | 具有即判力的判决或裁定书内容是否来自本院? |
释义 | 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仅限于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可推翻,人民法院可根据举证情况独立认定。生效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禁止提出相反主张或冲突判断,称为既判力。 法律分析 本院认为部分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般把生效裁判文书的这种效力,称作为既判力。 拓展延伸 判断判决或裁定书的真实来源及其法律效力的方法和要点 判断判决或裁定书的真实来源及其法律效力的方法和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通过核对判决或裁定书的标志、签名、盖章等来确认其是否来自本院。其次,可以对比判决或裁定书的内容与本院公开的案件信息进行对照,以验证其一致性。此外,还可以调查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定判决或裁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时,需要注意判决或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即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综上所述,判断判决或裁定书的真实来源及其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验证措施,以确保法律权益的保障。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受其拘束,不得提出相反主张或作出冲突判断。判断判决或裁定书的真实来源及其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验证措施,以确保法律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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