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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使用已经辞职的员工参与拍摄的宣传视频,是否侵犯个人肖像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肖像权的保护,禁止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包括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然而,在合理范围内,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职责履行、展示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法律分析
    侵犯个人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利用已离职员工的形象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在判断用人单位利用已离职员工的形象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宣传视频中使用已离职员工的形象,并且该视频具有营利性质,则可能构成侵犯个人肖像权的行为。然而,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包括员工是否事先同意使用肖像、宣传视频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综上所述,判断侵权与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结语
    侵犯个人肖像权是一项严重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在判断用人单位利用已离职员工的形象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包括员工是否事先同意使用肖像、宣传视频是否具有营利性质以及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此,判断侵权与否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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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