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名股东不直接具有表决权,但可以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的股东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与稳定性,如果在召开股东会议时,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未被公示,会导致股东会召开的人员存在不确定性、甚至股东会难以召开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材料载明了其股东身份,表明公司已经对其公示并予以认可,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法人是否能随时变更? 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法人变更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认可,只要过半数股权的股东通过就行。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