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横突骨折l3、4工伤几级 |
释义 |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因工伤事故导致横突骨折的,两个及以上就可以构成工伤九级。 一、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多少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属于五级伤残。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属于六级伤残。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属于七级伤残。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属于八级伤残。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2节脊柱内固定术;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属于九级伤残。 二、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六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七级,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八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九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三、腰椎骨折工伤鉴定多少级 腰椎骨折的伤残等级应根据肢体障碍的程度进行评定,一般的腰椎骨折是可以评到9~10级伤残的;但有些腰椎骨折伴有大于30度的腰椎畸形,同时伴随着很严重根性神经痛或瘫痪,伤残等级是可以达到5级的。 腰椎骨折如果压缩三分之一的话能评10级。如果是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能评9级。如果因为骨折导致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的话,能评10级。如果因为骨折导致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25%以上的话,能评9级。腰椎骨折伴有大于30度的腰椎畸形,同时伴随着很严重根性神经痛或瘫痪,那么这个伤残等级是可以达到5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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