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遇到精神病人可不可以正当防卫 当然可以啊! 只要被人拿着刀砍,你都可以实施 正当防卫 ,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被精神病人拿着刀砍和被正常人拿着刀砍是有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 精神病人伤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遇到精神病人拿刀砍你,能跑就跑,实在跑不掉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 而如果是正常人拿刀看你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如果危及到你的人身安全,你是可以无限防卫的!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 需要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 贪污罪 、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 紧急避险 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三、防卫失当情形 (一)、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三)、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五)、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