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服企业(单位)依法设置牌匾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置牌匾行政许可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 (四)承租协议; (五)载体单位(人)同意占(使)用载体证明; (六)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人)同意证明; (七)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历史文件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哈尔滨市规划部门意见: (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