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级劳模待遇新政策? |
释义 | 1、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2、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3、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 4、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 5、建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都应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无工作单位,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确实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和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饿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 。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议》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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