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地下室不能住人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安徽省地下室不能住人的法律依据 【法律意见】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法律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3.4.1条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地下室是计算建筑面积的,前提是它的高度大于2.2米。地下室的计算建筑面积问题肯定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二、房子查封以后被执行人还能不能住 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法院可以查封房屋,得不能拍卖,所以被执行人还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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