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多年来,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企业稍不留意就可能会取得虚开的发票。 纳税 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 关税 款,损失非常巨大。纳税人对此深感无奈,因为他们是被动接受发票,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鉴别能力和技术手段。但是,如果纳税人平时积极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降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还是可以的。 首先是思想上重视。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实际上就是给虚开发票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纳税人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当然更重要的是,纳税人要积极主动、有所作为,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自己不小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实践经验上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值得纳税人关注和学习。 对供货单位做必要的考察。主要是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 企业资质 、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供货企业是 小规模纳税人 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择优选择购货对象。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尽量选取与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企业交易。这类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注重形象信誉,一般不会做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从这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相对要小得多。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和供货却是B企业,即使取得的是虚开发票,也很难通过付款的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 税务登记证 、 一般纳税人 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有关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比对。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做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另外,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