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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镇江市高温费标准2023为多少钱一个月?
释义
    镇江市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根据气象调整,高温天气下的室外露天作业时间有限制。用人单位应提供健康检查,禁止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时,不得扣除工资。江苏的高温费标准在全国前列,可以每月发放或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高温费可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如有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一、镇江市高温费标准为多少钱一个月?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高温费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气象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提供健康检查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禁止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不得扣除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镇江市的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应按此标准支付高温费,并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实际物品冲抵,如清凉饮料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获得高温费,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尽管目前不打算调整高温费标准,但江苏的标准仍居全国前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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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