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量刑标准 |
释义 | 高空抛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回应了比较引起关注的社会事件。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 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高空抛物坠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人判处罚金。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险性。 一、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高空抛物罪认定 1、一般性入罪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罪名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2、“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3、体系性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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