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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法律依据:
    《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单位按要求存放厨余垃圾,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禁止使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宣传力度,防止畜禽因使用厨余垃圾饲喂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收运单位应采取定时定点方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规定运输至具备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车辆外部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厨余垃圾应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产生量大、运距较远时,可设转运站,转运站应采用非暴露式转运工艺,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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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