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一、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在哪里办理 青岛市阳光大道1558号 二、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办理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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