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廉租房 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 赡养 、 扶养 或 抚养 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 离婚 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 拆迁 人,在 拆迁补偿 中已按《 石家庄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