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总公司与子公司在战略规划、资源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总公司通常有较强的市场主导力、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可以提供给子公司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总公司负责统一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人事布局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子公司则运营着集团内部实体业务,更注重运营效率、业务拓展和团队建设等具体实践环节。总公司与子公司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差异。总公司可以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集团管理制度,相对独立地进行人员选用、财务监管、资产调配等基础工作;而子公司则应该在保证符合集团总体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本地市场的竞争和开拓工作,推动孵化局部业务板块,并即时向总公司汇报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总公司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员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就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子公司应当向总公司和股东履行事前报告义务,及时向总公司和股东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总公司或者股东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