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殊属性 |
释义 | 浮动抵押的特殊属性 浮动抵押的根本属性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的制度规定及特点: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中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民法典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作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3、中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选择是否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中国浮动抵押与通行的浮动抵押在设立主体、设立客体和设立方式上是不同的,在发挥浮动抵押的优势方面,中国《民法典》规定的浮动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置,能更大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登记机关的统一有利于对浮动抵押的管理,同时中国的浮动抵押把设立主体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民可以以将来农作物的收益进行抵押,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民进行贷款,可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然而,中国《民法典》在规避浮动抵押的劣势方面并不是完善的,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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