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丽保外地人可以保吗 |
释义 | 浙丽保外地人可以保。具体参考如下: 1、浙丽保是一款专属于丽水市居民的补充医疗险产品,只要是参与了丽水市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即可投保,投保也就只有这一条限制。该险保障一年,在这期间内,保险公司提供门诊及住院医疗保障,无最高报销限制额; 2、适合符合投保要求、且对产品有投保兴趣的人群;适合在投保其他商业险时,因高龄等原因受到拒保的人群;该险没有健康告知,适合亚健康人群投保;该险支持线上投保,适合繁忙的上班族投保;老年人、孩子是容易生病的群体,而该险可对门诊或住院进行保障,可减轻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适合该类人群投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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