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汇*行受理汇兑委托业务后,要对企业的汇兑凭证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汇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合。 其中审查重点在第2项。 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剩下的工作,就是汇*行收到汇款后,向收款企业办理支付手续。同时《支付结算办法》又对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规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行时,可以申请退汇。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 对在汇*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行通知汇*行,经汇*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