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百块钱能立案吗 |
释义 | 能立案,但要符合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 法院立案的费用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5%+155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405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9 %+505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8%+705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7%+1205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6%+22050元)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5%+4205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派出所立案前是不能够抓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立案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