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立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