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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什么鼓励
释义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内容包括保障女职工婚育、生育、哺乳和抚养子女的权利,提供带薪产假、陪产假和哺乳假等福利待遇。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条件,并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落实婚育、生育、哺乳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具体来说,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的内容包括:保障女职工婚育、生育、哺乳和抚养子女的权利;提供带薪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福利待遇;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方便女职工哺乳、照顾幼儿等;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培训等。此外,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的情况,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女职工保护措施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是不是可选项,用人单位有没有必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不是可选项,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以有效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符合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积极地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是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用人单位应当重视签订和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切实为女职工提供各种保障和帮助。同时,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要求,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明确协议内容,落实婚育、生育、哺乳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提高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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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