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诱供后能否推翻口供? |
释义 | 非法收集的供述和证言应当被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收集的物证、书证如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解释,应予以排除。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排除的证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 法律分析 可以。诱供属于程序违法。只要是被诱供,在法院庭审时,可以当庭翻供的,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法院审理,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拓展延伸 口供可靠性评估:被诱供后的证据推翻方法研究 《口供可靠性评估:被诱供后的证据推翻方法研究》 在司法系统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存在被诱供的可能性时,口供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被诱供后口供的可靠性评估及推翻方法。首先,我们将分析被诱供的常见手段,如威胁、虚假承诺等,以及其对口供真实性的影响。其次,我们将研究现有的证据推翻方法,如证人反驳、物证分析等,以确定其在被诱供口供的情况下的适用性。最后,我们将提出一套综合性的口供可靠性评估框架,以帮助法律界更准确地判断被诱供口供的真实性,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推翻方法,以确保正义的实现。通过这项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用指导。 结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若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应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应当被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此外,《口供可靠性评估:被诱供后的证据推翻方法研究》旨在探讨被诱供口供的可靠性评估及推翻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用指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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