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可以不予追究情形包括什么 |
释义 |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间谍组织后能否不予追究,涉及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系被胁迫或受诱骗,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境外被敌对国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间谍组织胁迫或者受诱骗,而参加了该组织从事刺探、抢夺、破坏等危害我国安全活动,且其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可以依法不予追究。而这种情况下的认定需要根据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如被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需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该组织,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如果一个人在境外自愿参加了间谍组织,那么其行为依然构成犯罪,无法获得不追究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被胁迫或受诱骗的情节需要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此外,如果间谍活动已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即使是受到胁迫或受诱骗,也仍然可能受到惩处。 参加境外间谍组织后,如何分辨是否属于被胁迫或被诱骗?判断是否被胁迫或被诱骗的标准是:参加间谍组织是否自愿,是否有足够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如果是在极端危险情况下被迫参加,或者因为个人经济、精神、生理等方面受到诱骗而参加,就可以认定其被胁迫或被诱骗。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可否不予追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被胁迫或受诱骗,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需要注意,该情节需要有实质性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敌对国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间谍组织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该组织从事刺探、抢夺、破坏等危害我国安全活动,且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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