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关于及时递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纸质申请书的通知参加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试用的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网上申请后,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向商标局递交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的纸质申请书。经查,截至2008年1月16日,尚有24家商标代理机构的141件网上申请没有及时递交相应的纸质申请书。为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我局要求,参加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试用的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遵守有关规定,及时递交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书。对于上述24家商标代理机构,要求于2008年2月25日前递交相关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书。逾期未递交的,根据《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将停止其商标网上申请试用资格。特此通知。附件:未及时递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 商 标 局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