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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遭受无端解雇,如何应对?
释义
    劳动争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工时、福利等问题。解决劳动争议需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
    法律分析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拓展延伸
    应对员工无端解雇的法律保护措施
    员工在面临无端解雇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保护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员工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解雇原因,并确保解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法性。如果发现解雇违法,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赔偿和恢复原工作。此外,员工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途径。在应对无端解雇时,员工应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解雇通知、工作合同、工资单等,以便为自己辩护。最重要的是,员工要了解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面对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辞退和辞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根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员工在面临无端解雇时,应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包括要求解雇原因、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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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