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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释义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设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是因某种原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引起的。由此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离不开人的行为,是行为的结果。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都是由自然事实引起的。
    法人在筹建阶段尚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筹建法人,发起人须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在法人成立后可转由法人承受。若法人因故未成立,则应由发起人承受。
    由于各类法人消灭的原因不同,因而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讲,在法人终止后无需清算的法人,自被撤销之日权利能力终止。如机关法人。在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的法人,不得再以法人名义进行一般民事活动,但清算组织得以法人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清算范围内还存在。自清算完毕,注销法人登记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才完全终止。这些都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
    2、各有一些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互相享有和代替
    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肖像、配偶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健康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不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广泛。同样,法人的一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得享有,如申请破产的权利等(我国大陆)。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则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也呈现出差异性。如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等。但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异,并不影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各法人在他所能参与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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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