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廊坊市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 |
释义 | 廉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 2、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 3、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廊坊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的内容: 1、领表。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 2、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3、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每个申请人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请人申领《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4、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5、复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6、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转交同级民政部门。 7、收入及资产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8、房产查档。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 9、车辆核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廊坊市区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10、终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组织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11、建档发证。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12、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测算列表提交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参加公共住房统一配租摇号。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单位投资的公共住房,优先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供应,具体申请、审核、配租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廊政发[2020]11号) 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部门租赁备案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7、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四)以上申请条件中: 1、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当年达到26周岁的单身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但配偶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需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新就业职工及个人申请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对待。 2、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下同)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5、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6、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名义申请,避免申请人后期入住重复变更人口数量。 7、廊坊市中心城区是指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龙河高新区、万庄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南尖塔镇、杨税务乡、九州镇等行政辖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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