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
释义 |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其次,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一、交强险赔偿需要投保人签字吗 确实是需要的。协商不成,你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到期时还显著危险吗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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