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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类型的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释义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 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因此,机动车辆车船税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笔者发现,少数企业仍存在相关问题,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未按时缴纳 交强险 的情形。有些车主出于多种原因,未及时缴纳交强险,比如有些运输企业,由于业务不佳,可能会将部分货车停止运输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期间保险到期,往往不会及时续保。比如,某单位2011年10月投保,2012年10月到期,因为要停运3个月,到2013年1月再投保,这时,其2012年的车船税就无法代收代缴。 2.不缴纳交强险的情形。如挂车的车船税,《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从2013年3月1日起,挂车的车船税就不能进行代收代缴,就需要 纳税 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而不少纳税人习惯依赖于由保险 公司 代收代缴,容易忽视不需要缴纳交强险的车辆车船税。 3.应缴纳未缴纳交强险的情形。如摩托车等车辆的车船税。全国许多地方规定,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但对长期在 城区 使用的此类车辆,却没有相应的税收减免,然而此类车辆在不少城区却到处可见,其中不少都未按规定缴纳交强险,也就没有缴纳车船税,相应的车船税自然流失。 针对以上3种常见的情形,在税务机关加强监管的同时,车主应增强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尽可能避免相关涉税风险。
    

法律客观:
    


    《 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 增值税 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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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