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疫情居家隔离工资 |
释义 | 根据国家和上海防控规范要求,对涉及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对风险人群实施管理。其中对于密接者涉及的所在居住小区、工作单位或者学校涉及相关人员实行“2+12”管控措施。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吴凡表示,“2”就是在2天里实施封闭管理,就是足不出户。“12”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让这些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并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企业经与员工事先协商也可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对休完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可就工资发放标准与劳动者协商处理,也可参照停工停产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拓展资料: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1条(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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