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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按合同约定赔偿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释义
    可以的可以反悔,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这里涉及到一个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xing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哪怕是双方当时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并非必然有效。如果严重违法,有着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照样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其中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等劣势,致使达成的协议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因为本案所涉的经济补偿放弃问题,恰恰具备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决定了你有权撤销。
    一方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及以往处理员工离职的经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其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有着按照你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即其有着经济、身份上的优势。另一方面,你缺乏事关经济补偿的法律知识,无对应经验,对自己离职所应当得到的补偿未进行必要的了解或审查,没有正确的判断力,公司也没有向你作出过释明,即处于劣势。因此,公司明知此举会损害你的利益,却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你的劣势,剥夺你的权利,回避自身义务,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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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