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示交付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
释义 | 《民法典》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一)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三)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一、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在于交付时的流程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什么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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