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税收入管理局是什么部门 |
释义 | 非税收入管理局是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市政府实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专职机构,为财政局领导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市本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市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和报批; 3、衔接审核、汇总编制市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4、负责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网络建设与维护,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结算与统计和“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清算与划解,拟定市本级非税收入统筹方案; 5、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和其它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7、参与非税收入的清理整顿和已取消(或调整)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落实工作; 8、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9、指导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经验; 10、负责本局思想政治、行政事务、党团工青妇等工作,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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