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有没有保护租户的权益 |
释义 |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租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细则。《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当然,这也有前提条件需要注意。即: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房人如果想购买出租人的房屋,必须及时表达自己想购买的意愿,时间为15天,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另外,《民法典》也兼顾了出租人的利益:“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不过,为了降低在租赁行为中处于弱势端的租房人利益损害,这次法律也进一步明确:“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扩展资料: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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