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条复印件不可以做指纹签定,复印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复印的借条在单一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但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关系,能间接的能证明复印的欠条、借条的真实性,以及能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观性,那么复印件也可以认作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一、借条可以由债务人拍照保留吗 借条债务人拍照保留无效。照片只能证明债务存在,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当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对于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遗嘱原件丢失的,复印件有效吗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遗嘱公证的申请人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不能进行代理申请,并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在场,如果是公证的自书遗嘱的,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如果是公证的是代书遗嘱的,代书遗嘱上必须有遗嘱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