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由被告李增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邓雄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李增耀承担。(该款项已被原告李邓雄垫付,此款在被告李增耀交付执行款时一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