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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组织才能被称为消费者组织?
释义
    实践中,消费者由于个人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原因,维护自己权利存在种种困难,寻求消费者组织帮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但哪些组织才能称为消费者组织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才能称为消费者组织。没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主要不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对此应当加以辨别,避免受到一些非法组织的欺骗。
    我国主要有哪些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有的也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到目前为止,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外,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其中省级31个,地级405个,县级2843个。除县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外,全国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其他消费者组织”除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外,目前还尚无其他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组织可以牟利方式推荐商品和服务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要厘清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一公益性职责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之一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掌握商品信息不够而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必要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组织有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这里就涉及商品的“比较试验”问题。消费者组织对商品进行“比较试验”是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比较试验”就是要保证消费者组织在提供信息和咨询时,所提供信息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传播不实信息和不完整信息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比较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数据公之于众,不能认为是推荐商品。消费者组织在增进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应当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消费者组织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费和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开展活动,这是保证消费者组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有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本款是关于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另一方面要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就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等提出的意见认真对待,对消费纠纷积极进行调解,对可能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主体予以惩处。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便利消费者反映意见,拓宽消费者反映意见的渠道。听取消费者意见的方式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理投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通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掌握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能力,使消费者更好地反映意见。
    消费者是否必须接受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
    调解必须自愿,因此,对于消费纠纷,消费者可能接受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也可能不接受调解,而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调解组织在调解消费纠纷时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更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还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该“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制定,还包括修改、废止,不仅包括制定、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行,还包括制定、修改的时机是否成熟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相对于单个的消费者,在掌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更强的实力,有必要明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也必须听取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活动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讨论。总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深入地参与制定过程。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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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