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 |
释义 | 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为财产犯罪,确定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适用择一重处置规则.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相同时,会存在单个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和两个数额均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时,又会存在触犯的罪名法定刑是否相同的裂镇问题.两个经济诈骗被认定为处断的一罪,尤其是在相关罪名涉及到法条竞合时,其数额的累加可以遵循一定的框架. 法律依据差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虚源镇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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