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撤诉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起诉离婚撤诉后又后悔了,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一、离婚诉讼有效期怎么算? 离婚诉讼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限制,目的是防止原告滥诉、缠诉,也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恢复感情的时间。但这条规定只是针对原告的,被告不受限制,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也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人民法院会比较谨慎,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存在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当事人再次起诉,表明双方感情并没有和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就会大大增加。 二、军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良好的离婚条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中有代理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 4、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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