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层性和实用性。 法律依据: 《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方式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则碧孝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信息,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 第三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孙稿层性和实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