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要点简介:1、未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买方可优先过户,否则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2、卖方不按时交房,可通过律师函催告后起诉要求交房。3、卖方不签收定金,买方要求返还定金需卖方签收后计算。4、卖方要求加价办理过户,买方应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 1、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卖方如果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未办理过户,那么买方可以优先过户,但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卖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致使双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时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这种情况很多见,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双方还未过户,卖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时通常需要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催告,如果卖方依旧坚持不交房,买方再起诉要求其交房。 3、卖家不签收定金。通常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数额,然而通常买家在将定金交给中介后,转交给卖家,卖家这时却不签收。不签收定金的话,卖家就构不成违约的条件,因为定金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要按卖家的签收数额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卖家不签收定金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是徒劳的。 4、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卖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卖方未办理过户、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卖家不签收定金、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起诉讼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约责任、要求交房或返还定金等。律师的咨询和支持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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