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门牌及门牌证需携身份证、购房协议书及票据、建房证等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到区划地名办办理。 具体要求如下: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办理门牌及门牌证的,应提供建筑物的设计分布图以及各居住户的姓名;第二,房屋属公房的,应当由产权单位出具居住证明;第三,产权单位已破产的,证明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第四,办理门牌证变更手续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