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地方性法规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地区制定的为本地区特别制定的具有当地特色的法规。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这些机关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地方性法规也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有何区别?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而部门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局部适用性的规章,只对本机关和相关单位具有强制力。 国家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和促进本地区发展。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