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废的发票,需要把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保管好,然后按月装订成册。由于发票已经作废了,就不需要对作废发票做相应账务处理是,只需要把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按规定保管好,不要把作废的发票弄丢了。 发票是绝对不能私自销毁的,也不能随意扔掉,一般要看发票还有没有发票应该有的利用价值,如果有就应该声明丢失作废,这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就在存根的一页附上说明就可以了。 法律分析: 作废的发票,需要把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保管好,然后按月装订成册。由于发票已经作废了,就不需要对作废发票做相应账务处理是,只需要把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按规定保管好,不要把作废的发票弄丢了。 发票是绝对不能私自销毁的,也不能随意扔掉,一般要看发票还有没有发票应该有的利用价值,如果有就应该声明丢失作废,这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就在存根的一页附上说明就可以了。 作废发票有必要是当月的发票,假如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法冲掉该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需持回收的原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干进行红字发票打印,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予交付受票人,与回收的原发票联一同张贴,作废、红字发票验销时,交税务机关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