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盗窃能调解吗 |
释义 | 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制度。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此条规定,可以视为“和解”条款。 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和解”条款,还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让受害人损害的法益尽可能的进行补偿。 此外,不论是和解条款还是和解制度,法律并没有把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诉权让渡给受害者。也就是说,达成和解后,是否还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是由受害人决定,还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 一、刑事和解协议的认识误区 以往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夸大了刑事和解在国家、社会层面的意义,忽略了刑事和解协议的私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属性,陷入了刑事和解协议属于公法契约的认识误区,甚至混淆了刑事和解协议与刑事和解协议书。笔者试图重新界定刑事和解协议的价值和法律属性,力求从过去的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形成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新的体系性认识。 (一)刑事和解协议的价值判断 1.刑事和解协议之于被害人 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而言是有利的,当然这种有利是以之前所遭受的损害为代价的。在刑事和解协议中,被害人将获得种种来自加害人一方的赔偿,而被害人要做的只是对加害人的谅解,这种谅解是情感上仇恨的消逝,应该说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有益的,被害人并不承担任何实体上的义务。所以有学者将刑事和解协议归类为单务合同。从诉讼层面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也意味着被害人对加害人犯罪行为追诉权利的放弃,包括民事诉讼上的求偿权和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以及公诉程序中的请求惩罚权,这是由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已经解决,被害人应当退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 2.刑事和解协议之于加害人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要求加害人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将因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而撤诉,加害人也可以摆脱刑事追诉程序的束缚;在公诉案件程序中,承担犯罪追诉职能的国家公诉部门不会因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而终止诉讼程序,但作为能够证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降低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对加害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刑罚的报应作用已经大大减弱,那么基于刑法谦抑主义的思想,此时就应考虑对加害人减免刑罚。所以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都会令加害人享受到减免刑罚的好处。同时,受害人的谅解也可以帮助加害人减轻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愧疚感从而易于重新融入社会。 二、打架和解后有犯罪记录吗? 打架和解后,是否有犯罪记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刑事和解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就不存在犯罪记录,不会影响行为人的生活,达成和解协议后,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的,人民法院还是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且对被告人作出一定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存在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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