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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购房定金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释义
    购房定金需本人追认或有授权委托,否则无效。定金是担保手段,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订金是支付手段,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定金违约一方需双倍返还,制裁违约方。订金可返还或抵押违约金。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无限制。定金一次性支付,订金可分期付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购房定金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如果本人事后追认或者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手续,那么此时即使不是本人签字,该认购协议也是有效的。本人要受到该认购协议的约束,需要履行该认购协议中的义务。
    相反,如果没有本人的事后追认也没有授权委托手续,此时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当然对本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购房定金的有效性取决于本人的签字、事后追认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手续。如果没有本人的事后追认或授权委托手续,他人签字的认购协议对本人无效。此外,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手段、退还情形、数额和支付方式上的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而订金是一种支付手段。定金在违约时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的作用,而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罚金。定金的数额有限制,而订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订金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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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