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一、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二、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收货地点,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三、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除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