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个);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在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在再婚前丧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定的,可以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