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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恢复执行理由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一)新发现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简称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种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大家都比较熟悉,也容易操作,只要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执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复执行。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
    (二)原不可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这里的财产一般指的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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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