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离婚第一次不给离吗 |
释义 |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但是要求双方具有书面的离婚协议。而且,现行民法典还规定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或一方没有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民政局视为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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